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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知识
发布时间:2022-09-09
    
信息来源:黄山市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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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知识

一、什么是职业病?我国法定的职业病种类有哪些?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关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以下简称《分类和目录》)。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10类132种,包括: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如矽肺、煤工尘肺等19种);

2)职业性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电光性皮炎等9种);

3)职业性眼病(如化学性眼部灼伤、白内障等3种);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噪声聋、铬鼻病等4种);

5)职业性化学中毒(如汞及其化合物中毒、氯气中毒等60种);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如中暑、减压病等7种);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如外照射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11种);

8)职业性传染病(如炭疽、森林脑炎等5种);

9)职业性肿瘤(如石棉所致肺癌、苯所致白血病等11种);

10)其他职业病(如金属烟热、井下工人滑囊炎等3种)。

二、从业人员在职业病防冶方面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

从业人员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主要权利有:

1)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2)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采取措施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性保护。

3)从业人员有权知晓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用人单位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工作岗位变更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其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4)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及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书面告知检查结果。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从业人员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7)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主要义务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及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职业性有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职业性有害因素是指与生产有关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对劳动者健康和劳动能力产生有害作用的职业因素。职业性有害因素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化学因素

生产性毒物。主要包括铅、锰、铬、汞、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氨、甲烷、氨、氮氧化物等。接触或在有毒的环境中作业,可能引起多种职业中毒,如汞中毒、苯中毒等。

生产性粉尘。主要包括滑石粉尘、铅粉尘、木质粉尘、骨质粉尘、合成纤维粉尘。长期在这类粉尘环境中作业,可能引起各种尘肺病,如石棉肺病、煤肺病、金属肺病等。

2)物理因素

异常气候条件。主要是指生产场所的气温、湿度、气流及热辐射异常。在高温和强烈热辐射条件下作业,可能引发热射病、热痉挛、日射病等。

异常气压。高气压和低气压。潜水作业在高压下进行,可能引发减压病;高山和航空作业,可能引发高山病或航空病。

噪声和振动。强烈的噪声作用于听觉器官,可引起职业性耳聋等疾病;长期在强烈震动环境中作业,会引起震动病。

辐射线。辐射线是指在工作环境中存在的红外线、紫外线、X射线、无线电波,可能引发放射性疾病。

生物因素。如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及森林脑炎病毒、布氏杆菌等。

3)其他因素

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

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

个体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

生产场所建筑设施不符合设计卫生标准要求。

缺乏适当的机械通风、人工照明等安全技术措施。

缺乏防尘、防毒、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设施,或设施不完善。

安全防护设备或防护器具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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