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建筑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根据安徽省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国资委、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皖发改体改[2018]96号)精神和本会章程规定,为了加强对会员单位交纳会费的管理,做到统一标准,集中收取,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取会费的目的和用途
会费是会员向本会交纳的会员费。按时交纳会费是会员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职责的权力和义务。会费的支出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二、会费标准
1.轮执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6000元/年;
3.理事单位:4000元/年;
4.会员单位:2000元/年。
协会临时性阶段性、组织大项活动、助力乡村振兴、参与社会公益以及其他工作等,可号召会员自愿缴纳特殊会费予以支持,额度不限,专款专用。
三、会费交纳办法
1.本会会员,应按上述标准交纳会费,按自然年度计算。
2.会员交纳会费一般通过银行转账至本会的开户银行账号,也可以现金直接交至本会财务。协会账户如下:
户名:黄山市建筑业协会
账号:1310001509200008026
开户行:工行黄山市牡丹支行
联系电话:0559-2165597
3.会费交纳的时间,以银行汇出时间为准,不超过每年的5月31日,并一次性交齐。
4.本协会收到会费的10日之内,给交纳会费的会员开出《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5.没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会员,本会于当年6月30日前向其发出“催交会费通知书”,限期交纳。经催缴至当年12月31日前仍未缴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秘书处于翌年1月31日前发出“退会通知书”,告知其已自动退会,不再保留其会员资格,并要求其退回“黄山市建筑业协会会员证牌”,同时在协会网站、会刊上予以公布。
6.会员申请退会或自动退会时,已交纳的会费不退。
7.会员遇有经营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向秘书处提出减免或缓缴申请,经秘书处调查属实后,报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给予减免或缓缴。
四、会费的监督
本会秘书处应按协会章程规定,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团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和全体会员的监督。
五、本办法自二〇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