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徽州古城城墙保护管理办法
2018-12-08 12:54
第一条为加强对歙县徽州古城城墙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徽州古城城墙(以下简称城墙)包括现存的府城城墙(含府城子城)、县城城墙、城门、谯楼、附属建筑及其遗址遗迹等。
按规划修复的城墙及其附属建筑纳入城墙进行一体化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徽州古城城墙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管理。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附则所供图例。
第四条城墙的保护管理应遵循保护为主、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徽州古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城墙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城墙保护工作进行监管和指导。
县住建(规划)、国土、城管、环保、市监、公安消防、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墙的保护管理工作。
徽城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墙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墙的使用单位为城墙的保护管理责任人;没有使用单位的城墙,徽州古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城墙的巡查和保洁工作,及时制止刻画、便溺、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二) 负责城墙的日常养护和修缮,并建立工作日志;
(三) 负责清理城墙顶面、两侧的有害植物、杂生灌木;
(四) 涉及城墙保护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城墙及其保护范围应当设立标志牌和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动或侵占。
城墙遗址应当设置永久性标志,城墙遗迹的土芯层应当保持稳固。
第八条 城墙的加固和修缮必须严格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尽可能多的保存历史信息,最小干预”的原则。
第九条 城墙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破坏各种历史文物和历史建筑;
(二) 挖掘城墙上的砖石、测量标志和各类保护设施;
(三) 在城墙及保护标志上随意张贴、涂鸦、刻画;
(四) 耕种、放牧、遛狗、便溺、取土、盖房搭棚、挖坡筑路、葬坟;
(五) 架设、安装与保护城墙无关的设施、设备;
(六) 擅自在墙体上凿孔、打桩、挂线;
(七) 任意砍伐树木、破坏草皮;
(八) 倾倒垃圾、渣土,丢弃废弃物;
(九) 堆放、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十) 从事可能造成城墙潮湿、高温、放射、振动等危害城墙安全的活动;
(十一) 其他可能损害城墙本体安全和破坏城墙周边历史风貌的行为。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城墙及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确保城墙本体安全。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实施方案须报徽州古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县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依法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任何与城墙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现有的与城墙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下列规定拆除:
(一)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二)不利于城墙保护以及严重危及城墙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征收后拆除。
第十二条 在城墙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的建设工程,其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体量、高度、形式、色彩、材质、建筑密度应当符合《歙县徽州古城城墙保护规划》,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徽州古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文物、住建(规划)等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城墙本体及周边5米以内不得种植乔木和危害城墙的藤蔓类植物;城墙周边5米以外、保护范围以内应当选择不遮挡城墙和根系不破坏城墙的树种。遮挡城墙的现有树木应当修剪或者迁移。
城墙遗址、遗迹及其两侧绿化应当与徽州古城山水城市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十四条 城墙的利用由徽州古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县文物、旅游管理部门统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城墙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非公益性活动。
利用城墙开展影视拍摄、展览展示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应当在活动方案中明确城墙保护措施,经徽州古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向县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管。
利用城墙进行景观亮化应当采用安全节能的灯具,不得破坏城墙结构及风貌。
第十五条 城墙的保护和修缮经费,从下列渠道列支:
(一)国家、省、市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经费;
(三)城墙的保护基金;
(四)其他可筹措资金。
城墙保护和修缮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墙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制止损毁城墙的行为。
鼓励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墙保护。
对在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徽州古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县文物、城管、规划、环保、旅游、公安消防等部门按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徽州古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