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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5
    
信息来源:黄山建筑业协会
    
浏览量:2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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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我办组织起草了《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在第一次征求意见后,经修改完善,现再次对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征求意见(内容附件下载详见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www.act.org.cn主页通知栏内),请你单位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7年7月7日前将意见反馈至ahjzgczgb@126.com。
  联系人:牛豫,  联系电话:0551-62872648。
  附件:《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017年6月23日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建筑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筑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
第四条  【遵循原则】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建筑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监管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根据当地政府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信用信息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发布建筑工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作为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进场交易】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其他建筑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决定不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应当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提供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
第八条  【招标代理】建筑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代理的招标项目合同中应当明确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和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组织并参加与招标人联系、沟通项目情况、编制招标规划、起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招标文件并经招标人确认;经招标人确认后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以及地点、组织开评标、异议答复等活动。
第九条  【招标文件】建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 招标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单位,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建设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承包投标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设计招标】设计招标一般应当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
第十三条  【否决性条款】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予以载明。补充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最高投标限价】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工程造价,合理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五条  【暂估价】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应严格控制招标暂估价设置,暂估价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10%。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建筑工程项目,其暂估价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仍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平台进行。暂估价工程结算,应当以暂估价招标的中标价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证金】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返还时间以及方式。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资质等级】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投标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条件】承担建筑工程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建筑工程包含施工的工程总承包投标。
  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情节严重且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在公布的限制期限内不得参加建筑工程的投标(依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及其处理效力和范围)。
招标人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串通投标】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外,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异常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合成编制(加密打包)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机器特征码相同的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上述情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监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属于同一单位,仍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二)投标截止后,更换、篡改特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内容;
  (三)投标截止后,向特定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
  (四)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
  (五)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未确定中标人前,投标人已开展该工程招标范围内工作;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有上述情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监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外,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
  (一)使用虚假的业绩、荣誉、建筑工程合同、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等;
(二)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等;   
(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被认定为弄虚作假的,监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否决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评标方法】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监管机构可以结合不同类别招标项目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招标项目的具体评标因素、技术标评分细则和比例构成。
第二十五条 【评标结果】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二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定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 【标后履约】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之内,向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监管】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创新监管方法,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强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不良行为】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进行公示: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
(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正当竞争、侵害交易各方权益等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
(四)未按合同履约、拖欠工程款、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等引发群体事件的行为;
(五)其他不良行为。
第三十三条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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