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8)30号
发布时间:2018-03-07
信息来源:黄山建筑业协会
浏览量:2723
【字体: 大 中 小】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建成优质放心工程,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工程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工程质量专项治理行动和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普遍加强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我省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在内的重大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足、深度不够,不顾客观条件盲目抢时间、赶进度,质量安全管理不严,责任制未真正落实,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质量安全形势面临严峻挑战和考验。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政治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二、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明确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的首要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的全面管理责任。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要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任意更改相关工作的成果及结论;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勘察单位的责任。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城乡规划、勘察深度要求进行勘察,对工程的勘察质量依法承担责任。勘察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现场作业、土工试验和成果资料审核等关键环节的管理,确保勘察工作内容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要强化质量责任制,落实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加强对钻探描述(记录)员、机长、观测员、试验员等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要增强勘察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及时整理、核对勘察过程中的各类原始记录,不得虚假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设计单位的责任。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城乡规划、设计深度要求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对工程的设计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的要求;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设计、精心设计。要进一步强化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设计文件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签字认可,确保所签章的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工程对质量、安全、抗震、节能、防火、环保、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需要,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有足够的可靠性。
(四)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确定符合规定并满足施工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并到岗履职;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要健全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做好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要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验收;要对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负责返修,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五)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因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适宜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合格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规划和规定的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的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工程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签字放行,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与承接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要加强检测工程的质量监控,保证检测报告真实有效、结论明确,并要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
(一)强化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建设单位是工程的首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要依法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所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外,还要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对政府部门作为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组织建设的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外,还要追究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强化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承接的工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三)强化关键岗位执业人员负责制。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文件负责。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负责制。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终身责任。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加强施工图的签章签字管理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承担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责任。严禁未经勘察设计单位签章确认、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签字认可和审查机构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用于施工、监理和招投标活动。
五、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及时将施工图报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作为施工、监理、招投标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凡出据虚假审查合格书或未尽审查职责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一)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报建、规划、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施工许可管理。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各地要切实加强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严格依法审查工程用地、规划、设计等前置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对于不按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质量安全报监管理。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建设。对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充分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是保证工程安全质量的基础环节。要充分做好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等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准备工作,为有效预防质量安全事故打下坚实基础。
(一)建立工程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实行工程安全风险动态分级管理,要针对重大风险编制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前期工作各环节都要加强风险管理。规划阶段要不断优化,设计阶段要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门分析、评价,提出应对方案,工程设计必须达到规定深度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工程招标投标要体现质量安全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强制性安全与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要体现合理造价要求,建立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机制,杜绝造价过低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勘察、设计、施工、物资材料和设备供应等环节的招标投标合同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八、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方面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切实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强化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一)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管理职责。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管理总牵头单位,要根据事前确定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加强设计服务,降低工程风险。设计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现场服务,了解现场施工情况,对施工单位发现的设计错误、遗漏或对设计文件的疑问,要及时予以解决,同时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三)加强施工管理,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有关质量安全的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质量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加强对施工风险点的监测管理,根据标准规程,科学编制监控量测方案,合理布置监测点。
(四)加强工程监理,减少质量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发挥现场监理作用,确保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落实安全监理巡查责任,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的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
(五)强化竣工验收质量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将工程质量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直至符合工程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九、加强政府监管监督,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作用,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对工程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和整改。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要严格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进一步加强监管人员培训教育,提高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执法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十、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保障能力
(一)推动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质量管理标准化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对夯实企业质量工作基础、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促进工程项目和地区质量管理水平提高起着重要作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
(二)通过科技进步促进工程质量安全。加大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和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工程安全科技投入。鼓励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三)加强人才培养和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打破市场分割,完善考试、培训和资格认证等制度,努力增加设计、施工、监理力量的有效供给。建设、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尤其要做好新入场农民工等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工作。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和我厅《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120号)等有关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的要求,按照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工作部署,在日常监督检查和重点环节、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抽查抽测的基础上,每半年对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排查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加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力度,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形成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