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2
信息来源:黄山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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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委
黄山市 人社局 文件
招管局
黄建管[2017]5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程序,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黄政〔2016〕3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心城区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中心城区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装饰装修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应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需在投标时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方式与投标保证金缴存方式一致,其他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市住建委、市人社局负责中心城区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金额、退还等内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招标文件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纳入招标文件审查内容。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标准。建筑业企业按照项目控制价或合同价的一定比例缴存:①控制价或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控制价或合同价的5%缴存;②控制价或合同价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500万元部分按5%缴存,超过500万元部分按照2.5%缴存,最高缴存金额400万元。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对上一年度在中心城区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经市住建委、市人社局认定后,新承接项目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减按原标准的50%收取;对连续两年在中心城区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经市住建委、市人社局认定后,新承接项目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减按原标准的40%收取;对连续三年在中心城区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经市住建委、市人社局认定后,免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既定标准的150%收取。投标前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实行差异化缴存,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可在中标后向市住建委、市人社局申请减免。
五、项目确定中标人后,未中标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与投标保证金一同退还,中标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转为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合同价的比例多退少补。
六、建筑业企业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便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鼓励建筑业企业选择国有银行在我市中心城区区域内的分行或支行开具银行保函。
本通知自2017年6月20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