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6-09-28
信息来源:黄山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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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2016〕21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7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和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一)履行审批核准手续。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报送资料,履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手续,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活动中确需改变招标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承担的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纳入统一平台交易。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省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未按规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视为未依法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确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三)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监管,依法查处无资格代理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挂靠出让资格、泄密、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
(四)畅通异议投诉渠道。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并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三、简化招标投标程序
(五)简化招标投标市场准入。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录入基本信息的进皖企业和跨区域承揽业务的省内企业,参与投标前,各地不应要求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应强制其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参与投标时,各地不应强制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投标、开标等相关手续。
(六)简化投标企业资质查验。持有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时,各地不再要求其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七)转变保证金方式。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依法依规设立的各类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四、改进招标投标方式
(八)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充分认识推进工程总承包的意义,引导和鼓励招标人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组织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标,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和管理水平。
(九)提倡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完善综合评估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方法,提倡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严格控制施工总承包招标暂估价的设置。
(十)实行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制度,支持列入名录的企业优先参与省内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活动。
五、创新招标投标监管
(十一)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二)推进信用评定结果应用。进一步强化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建设,完善对全省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机制。持续推进和逐步扩大信用评定结果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择优确定投标人、中标人,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招标投标市场氛围。
(十三)开展行贿犯罪和严重失信行为查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积极联合各级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部门等,开展招标投标活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严重失信行为被执行记录查询,对有行贿犯罪和严重失信被执行记录的投标人,按规定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置。
(十四)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招标投标过程信息、中标信息等,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加大对招标投标活动主体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力度,依法公告招标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六、落实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十五)明确监管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省辖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切实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分工的同时,应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六)提高监管效率。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为监管重点,加强标后履约监管,重点核查中标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人员不一致、项目负责人违规变更和项目班子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等行为,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方式,加大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查处不进场交易、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2016年9月26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7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和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一)履行审批核准手续。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报送资料,履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手续,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活动中确需改变招标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承担的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纳入统一平台交易。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省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未按规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视为未依法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确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三)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监管,依法查处无资格代理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挂靠出让资格、泄密、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
(四)畅通异议投诉渠道。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并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三、简化招标投标程序
(五)简化招标投标市场准入。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录入基本信息的进皖企业和跨区域承揽业务的省内企业,参与投标前,各地不应要求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应强制其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参与投标时,各地不应强制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投标、开标等相关手续。
(六)简化投标企业资质查验。持有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时,各地不再要求其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七)转变保证金方式。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依法依规设立的各类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四、改进招标投标方式
(八)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充分认识推进工程总承包的意义,引导和鼓励招标人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组织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标,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和管理水平。
(九)提倡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完善综合评估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方法,提倡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严格控制施工总承包招标暂估价的设置。
(十)实行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制度,支持列入名录的企业优先参与省内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活动。
五、创新招标投标监管
(十一)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二)推进信用评定结果应用。进一步强化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建设,完善对全省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机制。持续推进和逐步扩大信用评定结果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择优确定投标人、中标人,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招标投标市场氛围。
(十三)开展行贿犯罪和严重失信行为查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积极联合各级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部门等,开展招标投标活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严重失信行为被执行记录查询,对有行贿犯罪和严重失信被执行记录的投标人,按规定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置。
(十四)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招标投标过程信息、中标信息等,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加大对招标投标活动主体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力度,依法公告招标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六、落实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十五)明确监管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省辖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切实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分工的同时,应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六)提高监管效率。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为监管重点,加强标后履约监管,重点核查中标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人员不一致、项目负责人违规变更和项目班子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等行为,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方式,加大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查处不进场交易、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