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1月全国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查处情况
发布时间:2015-03-17
信息来源:黄山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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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已开展半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予以高度重视,保持对市场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了各地上报的2015年1月全国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共排查建筑工程项目40693个,1294个项目存在各类市场违法行为,与上月基本持平。
根据通报,2015年1月,全国各地共排查建筑工程项目40693个,涉及28742家建设单位、31652家施工企业。在存在违法行为的1294个项目中,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169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13.1%;存在转包行为的项目69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5.3%;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125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9.7%;存在挂靠行为的项目126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9.7%;存在“未领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等其他各类市场违法行为的项目805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62.2%。
各地查处有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626家;有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824家,其中有转包行为的企业63家、有违法分包行为的企业120家、有挂靠行为的企业114家、有出借资质行为的企业31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496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分别采取了停业整顿、罚款、限制投标资格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其中,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132家,降低资质等级的企业1家,吊销资质的企业1家,限制投标资格的企业50家,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其他处理的企业344家;责令停止执业的注册人员2人,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其它处理的个人372人;罚款总额4239.7万元(含个人罚款103.7万元),没收企业违法所得19.6万元。
从查处的违法工程项目数量看,内蒙古、湖南、云南、江西、江苏、湖北查处力度大,分别为164个、154个、103个、98个、72个、70个。从查处的转包、挂靠等四类违法行为看,内蒙古、云南、重庆、浙江、湖南、江苏查处项目分别是123个、53个、39个、37个、34个、23个,位居前列。从行政罚款的金额看,四川、天津、陕西、上海、河北、广东处罚力度较大。
除河南省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了1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除河南、黑龙江、新疆3个省、自治区外,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并上报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个别省份上报的两个表格之间“查处项目数”相差很大,相关数据之间缺乏匹配性;个别地市甚至存有虚报查处项目数据、不报查处项目具体情况的现象。(中国建设报)
根据通报,2015年1月,全国各地共排查建筑工程项目40693个,涉及28742家建设单位、31652家施工企业。在存在违法行为的1294个项目中,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169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13.1%;存在转包行为的项目69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5.3%;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125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9.7%;存在挂靠行为的项目126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9.7%;存在“未领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等其他各类市场违法行为的项目805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62.2%。
各地查处有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626家;有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824家,其中有转包行为的企业63家、有违法分包行为的企业120家、有挂靠行为的企业114家、有出借资质行为的企业31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496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分别采取了停业整顿、罚款、限制投标资格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其中,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132家,降低资质等级的企业1家,吊销资质的企业1家,限制投标资格的企业50家,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其他处理的企业344家;责令停止执业的注册人员2人,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其它处理的个人372人;罚款总额4239.7万元(含个人罚款103.7万元),没收企业违法所得19.6万元。
从查处的违法工程项目数量看,内蒙古、湖南、云南、江西、江苏、湖北查处力度大,分别为164个、154个、103个、98个、72个、70个。从查处的转包、挂靠等四类违法行为看,内蒙古、云南、重庆、浙江、湖南、江苏查处项目分别是123个、53个、39个、37个、34个、23个,位居前列。从行政罚款的金额看,四川、天津、陕西、上海、河北、广东处罚力度较大。
除河南省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了1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除河南、黑龙江、新疆3个省、自治区外,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并上报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个别省份上报的两个表格之间“查处项目数”相差很大,相关数据之间缺乏匹配性;个别地市甚至存有虚报查处项目数据、不报查处项目具体情况的现象。(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