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
发布时间:2018-11-12
信息来源:黄山建筑业协会
浏览量:2138
【字体: 大 中 小】
违法违规开采、运输、销售和使用海砂,导致各类违法违规海砂流入建筑市场,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
为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等8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坚决防止违法违规海砂用于建设工程。
根据通知,各地要充分认识违法违规海砂的危害性。建设用砂是关系混凝土质量和耐久性的基础建筑材料。违法违规使用海砂,会因氯离子含量超标造成钢筋锈蚀,给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带来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地方各级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违法违规海砂的危害性,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非法运输销售、违规使用海砂等行为,加强对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要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现场搅拌混凝土等生产企业应当完善质量自控体系,健全原材料进货检验、使用和出厂检测等台账制度,采购建设用砂时应当查验砂的来源证明及检测合格证明,混凝土用海砂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 0.03%,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出厂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用砂技术指标,严禁海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现场用砂及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检测,严格执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规定。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测,不得伪造检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含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对于公路水运工程应严格按照行业相关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工程用砂情况的监管,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及用砂质量的抽查抽测,防止不合格海砂用于建设工程。对违规使用海砂以及检测数据造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采取“黑名单”、降低信用等级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负责散装水泥、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各级相关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形成合力,强化管理,坚决防止违法违规海砂用于建设工程。
一要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机制。各级相关部门应建立全过程可追溯的信息共享、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发现非法开采海砂的,要追查下游流向;发现运输环节问题的,及时调查核实海砂来源;发现销售环节问题的,及时追查销售情况,通报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发现使用环节问题的,及时将违规海砂清出现场,并通报相关部门倒查追溯责任。
二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动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海警机关与地方政府海上执法协同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非法采砂等案件的移送标准、证据鉴定、衔接程序等。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海砂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对于辖区内涉嫌非法开采海砂的企业或个人,按照与海警机关管辖分工的规定立案侦查。
三要合理拓宽建设用砂来源。各级相关部门应研究建立建设用砂供应长效机制。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求,在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和有序开采河砂、海砂等,在条件成熟的地方探索以竞争方式联合出让海砂采矿权、海域使用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海砂开采运输、净化处理、经销一体化供应渠道,保证净化海砂质量。鼓励机制砂生产企业加快升级改造,提高生产能力和骨料品质。多措并举拓宽来源,保障建设用砂供给和质量。(中国建设报)
为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等8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坚决防止违法违规海砂用于建设工程。
根据通知,各地要充分认识违法违规海砂的危害性。建设用砂是关系混凝土质量和耐久性的基础建筑材料。违法违规使用海砂,会因氯离子含量超标造成钢筋锈蚀,给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带来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地方各级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违法违规海砂的危害性,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非法运输销售、违规使用海砂等行为,加强对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要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现场搅拌混凝土等生产企业应当完善质量自控体系,健全原材料进货检验、使用和出厂检测等台账制度,采购建设用砂时应当查验砂的来源证明及检测合格证明,混凝土用海砂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 0.03%,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出厂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用砂技术指标,严禁海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现场用砂及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检测,严格执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规定。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测,不得伪造检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含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对于公路水运工程应严格按照行业相关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工程用砂情况的监管,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及用砂质量的抽查抽测,防止不合格海砂用于建设工程。对违规使用海砂以及检测数据造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采取“黑名单”、降低信用等级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负责散装水泥、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各级相关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形成合力,强化管理,坚决防止违法违规海砂用于建设工程。
一要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机制。各级相关部门应建立全过程可追溯的信息共享、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发现非法开采海砂的,要追查下游流向;发现运输环节问题的,及时调查核实海砂来源;发现销售环节问题的,及时追查销售情况,通报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发现使用环节问题的,及时将违规海砂清出现场,并通报相关部门倒查追溯责任。
二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动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海警机关与地方政府海上执法协同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非法采砂等案件的移送标准、证据鉴定、衔接程序等。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海砂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对于辖区内涉嫌非法开采海砂的企业或个人,按照与海警机关管辖分工的规定立案侦查。
三要合理拓宽建设用砂来源。各级相关部门应研究建立建设用砂供应长效机制。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求,在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和有序开采河砂、海砂等,在条件成熟的地方探索以竞争方式联合出让海砂采矿权、海域使用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海砂开采运输、净化处理、经销一体化供应渠道,保证净化海砂质量。鼓励机制砂生产企业加快升级改造,提高生产能力和骨料品质。多措并举拓宽来源,保障建设用砂供给和质量。(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