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大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理力度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近日,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市公管局联合发文,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理及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黄建管〔2019〕1号),明确了相关处理意见及措施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建筑施工领域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从快处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对不良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在公布期内,不得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拒绝其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
三、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所有黄山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对于发生1人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6个月,扣企业信用分5分;对于发生2人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1年,扣企业信用分5分;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1年内发生两起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3年,扣企业信用分10分。
四、对于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1年,扣企业信用分5分;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3年,扣企业信用分10分。
五、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及以上的,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依法予以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启动对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程序,依法降低或撤销资质,限制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1年。
六、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1年;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3年。
七、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采取以下措施:
(一)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不力,一年内受到上级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指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检查、督查、明查暗访发现并发通报的和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对同一行为连续两次通报的),记施工单位以及其项目责任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6个月。
(二)责令停工整改,未经复查同意,擅自复工的,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1年。监理单位未制止,或制止不力未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对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6个月。
(三)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责令停工整改,对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仍继续施工的,启动部门联动机制,依法采取停止供电等强制措施,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安全生产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2年。监理单位未制止,或制止不力未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对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记安全生产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1年。
八、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工程项目,取消其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九、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项目实体和相关责任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复核,形成复核报告,作为记录不良行为依据。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由各区县住建委将信息报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汇总后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按照《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黄政办[2018]43号)记入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信用信息库,直接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系统关联,竞争主体在各行业内产生的信用信息将对外公布,并直接与竞争主体投标、中标资格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