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16年1号文件——《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提出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具体要求和举措。应该说,文件里提出的举措这几年在建筑行业内都有所实践,有的企业做得还比较好。但从全面、完整、系统的角度视之,文件所体现的重视程度和社会高度都是空前的,这也从正面反映了问题的紧迫性。
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就建筑业企业自身而言,对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不单单是认识问题。作为在建筑行业浸淫了30多年的老兵,我与很多企业的老总和员工打过交道,我深深地感受到,很多建筑企业都有履行社会责任、守法经营、受人尊重的崇高追求,甚至在这些方面作出了很多具体性的贡献,比如带动几十万农民工致富、乐于慈善捐助、参与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等。但是,一旦行业出现了问题,人们都把矛头指向建筑企业,这可能是一种不客观的社会情绪,应该予以通盘考虑。
一是建筑行业的社会地位不高,产能过剩和不合理低价竞争可能是问题的根源所在。建筑从业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缺乏体面和尊严,农民工从事建筑业,更多地是现实所迫之下的别无选择,从业意愿并不高,导致他们职业忠诚度也不高,特别现实。所以,恶意讨薪频繁出现,一些企业甚至会利用农民工讨薪以达到回收工程款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重视不合理低价中标造成的危害。从实际结果来看,不合理低价中标,不仅造成了工资拖欠,还是工程质量难以提升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一些业主一味追求低价、降低成本,最后导致的客观结果往往是高成本、低质量、长工期、多风险。因此,要改善建筑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特别是以住房问题为主的居住条件,提高他们的职业忠诚度,使他们在工作中能够感受到体面和尊严,让从事建筑业成为实现他们人生价值的舞台。
二是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要有法治思维。文件中称“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这一规定,要一分为二地看:一方面,从法律上讲,可能与现行法律不尽一致,存在法律依据不充分的问题;另一方面,从责任上讲,工程业主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责任都是相当的。
在某些具体工程上,业主的恶意拖欠可能是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业主应承担主要责任。我们看到,最近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工程先决算后报验,再办理移交备案”的规定,若这一规定落实到位,对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应该会有很大的改善和推动。
三是采用互联网手段加强技术保障。在目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的背景下,对于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可以考虑从技术上予以保障。目前,很多项目采用打卡或扫描二维码的方式考勤,这一改进对完善考勤制度很有助益。但是如果利用互联网的技术手段,直接用身份证扫描的方式记录考勤,考勤数据同步上传到主管部门,保证数据在整个传送过程中不会被更改,并以此作为支付的依据,可能会避免建筑企业脱逃责任,也不会给务工人员恶意讨薪提供机会。对此,建议在建筑行业内大胆尝试。
四是应慎重采取工资专账管理手段。文件里提到“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这一想法是好的,但可能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这项规定首先假设建筑企业都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对于企业而言会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政府层面也不一定能做到,只会给企业加重负担,对企业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此外,对于农民工工资的专账管理,其与材料款、自有职工工资等都属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工作范畴,一味地分离,将带来工作难以开展、效果难以保障的问题,其最终结果可能也不理想。
总之,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不能孤立、片面地看,要做到于法有据,要从源头上治理,要逐渐提高行业地位,借助互联网手段,将行业现状与工程建设领域的各方主体问题结合起来进行通盘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