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07
信息来源:黄山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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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其官网发布了由部长王蒙徽签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该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
这部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所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共七章40条,包含前期保障、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前期保障方面,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均有具体规定。
专项施工方案方面,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如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还应当按照该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现场安全管理方面,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等。值得一提的是如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规定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
监督管理方面,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等。
法律责任方面,对各方违规行为分别设定了处罚措施和标准。
建设单位有“未按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等五种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未按照该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有“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等三种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有“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等五种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理单位有“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等三种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理单位有“未按照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等四种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测单位有“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等四种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也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来源:建筑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