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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6
    
信息来源:黄山建筑业协会
    
浏览量: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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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黄建管[2016]21号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委、黄山经济开发区建设局、黄山风景区规土处,中心城区有关单位:
      为大力做好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13]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75号)、安徽省住房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科〔2015〕140号)等的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通知如下: 
      一、绿色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因地制宜,通过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二、2015年起,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单体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中心城区新安江下游城东新区、绿色示范项目必须按绿色建筑标准实施。房地产项目应积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利用不少于1种的可再生能源。 
      四、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技术设计,并按照技术标准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十二层及以下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宾馆、浴室等公共建筑,应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五、1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酒店、商场等公共建筑,有集中供暖制冷需求的,应采用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热能应用条件不适宜的工程除外)。鼓励有集中供暖制冷需求的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系统。 
      六、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绿色建筑推进实施工作,未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的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按要求进行绿色建筑实施的,不予节能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单设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项目开工前,应向建筑节能管理部门报送《黄山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项目完工后,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实施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并按照《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能效测评和标识。   
      八、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有关标准,结合建筑场地、气候环境等特点,合理制定绿色建筑技术路线,指导、帮助建设单位选择经济、合理的绿色建筑技术及产品,并编写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在设计图纸中明确与绿色建筑对应的相关设计及技术要求。 
      九、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安徽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试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对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所列内容进行逐项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中明确给出绿色建筑设计方面合格与否的结论,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十、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安徽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技术导则》、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标准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详细的绿色施工方案专篇,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  
      十一、 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等,结合施工单位的绿色施工方案,制定绿色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未按绿色施工方案施工的项目,监理单位不得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并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的,要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016年2月18日


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抄送: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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