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委托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市函〔2018〕2763号
发布时间:2018-11-02
信息来源:黄山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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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我厅决定将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时限
自2018年12月1日起,由我厅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包括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重组、合并、分立、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等),审批模式包括:智慧审批、电子化审批,委托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审批、公告、发证。委托期限暂定1年。在委托期限届满后,我厅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
二、委托事项
(一)对已实行“智慧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工程类和市政公用工程类)许可事项,委托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告、发证。
(二)对已实行电子化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委托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审批、公告、发证。其中,涉及水利、交通、通信、消防等省有关部门协同审批的资质事项,受托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同时提交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受托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公告、发证。
(三)对以从事省外及境外承包工程为主的建筑业企业,在申报我厅核准的建筑、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资质时,通过电子化审批系统“走出去企业”子项提交申请,委托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审批、公告、发证。
(四)对从事装配式生产的建筑业企业,在申报我厅核准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时,通过电子化审批系统“装配式企业”子项提交申请,委托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审批、公告、发证。
(五)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况后涉及资质办理的,委托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审批、公告、发证。
(六)属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报送我厅,由我厅直接行文转报。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审批责任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以窗口为主导的委托审批运行机制,明确受理、审核、审批各环节的经办人员和办理权限,落实审批责任,实现全过程留痕。对我厅委托许可的事项,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再次委托。
(二)严格审批监管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委托许可监管制度,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委托事项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实施委托许可事项各环节、全过程的监控。对受托许可事项办理情况,我厅将开展网上动态核查和实地核查,并依托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实施随机督查。对违规审批或经举报查实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我厅将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并按程序收回委托审批权限。
(三)提升服务水平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编印委托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和告知单,载明许可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许可时限等,并通过本部门、政务中心网站发布。对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逐步取消纸质证书,由我厅窗口开展集中提前签章服务并与电子证照试点后同步推进。
(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细化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健全覆盖行政许可全过程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要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原则,严肃查处行政许可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失职渎职及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受理、审查、审批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统一数据对接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委托许可事项的公告信息,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我厅统一数据接口,获取相关信息,实现系统互联、信息共享。
四、其他工作
(一)请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8年11月15日前将各单位负责资质许可的受理人、审核人、审批人名单(包括身份证、办公电话和手机)及所属部门(纸质版盖章)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我厅将于近期与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行政许可委托书。请各受委托机关将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的《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委托书》(一式三份),于11月20日前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三)对委托许可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