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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07
    
信息来源:黄山建筑业协会
    
浏览量: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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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会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规范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我会制定了《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中国建筑业协会
2017年3月30日

 

 
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履行团体标准的制定和管理责任,其基本原则为: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创新驱动,规范行为,公平公开,诚信自律。
  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定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覆盖到的领域;
  (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
  (三)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专业标准;
  (四)各类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第五条 制定、修订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请、立项、编制、送审、报批和发布等。
  第六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编制和下达,由申请制定标准的主编单位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提出立项申请,主编单位不应超过2个。
    第七条 申请列入团体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三)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四)经费已落实。
  第八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标准的必要性、目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说明;
  (三)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情况,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内容比对(包括国内、外标准的名称和编号,是否存在重复情况)。
  第九条 团体标准的编制经费来源:
  (一)编制单位自筹;
  (二)中国建筑业协会自筹;
  (三)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第十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应将编制组成员名单(见附件2)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存档。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中国建筑业协会制定的团体标准应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十二条 编写团体标准可参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或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团体标准,标准版式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批准后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统一编号和发布。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的代号(T/)、中国建筑业协会代号(CCIA)、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代号组成,并应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第十五条团体标准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出版规定组织出版、发行并组织宣贯与培训。
  第十六条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中国建筑业协会适时组织主编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调整、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
  第十七条团体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团体标准,可纳入中国建筑业协会相关奖项的评选范围。
  第十八条中国建筑业协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制定团体标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2、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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