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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8
    
信息来源:黄山建筑业协会
    
浏览量: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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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保险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经研究,决定在我省推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推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重要性的认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一项全新保险产品,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履约保证保险公司)从2014年开始在国内率先进行了创新试点,目前已在试点的基础上面向全国各地有序推广。推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项目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尤其面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将十分有利于减轻建筑企业负担。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重要性,积极探索能够极大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在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上取得新突破。 
      二、积极稳妥推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责任覆盖了建筑工程投标保证、履约保证、支付保证等责任风险,其产品费率体现了对施工合同履约风险的合理定价,与传统建筑工程保证金支付方式相比具有明显优势,相对于银行和担保公司的保函价格而言,具有竞争优势。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要立足于建筑业发展,充分运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当前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负担过重;立足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建筑工程项目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坚持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坚持政府推进与企业自主选择相结合,结合诚信体系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三、重点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试点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总体要求,首先在合肥、芜湖、蚌埠、铜陵和六安等市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试点。各试点市和有条件城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以国有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为重点,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开展试点。非国有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实行。从试点项目招投标环节开始,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纳入公开招标条件,引导和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企业积极参加试点。列入安徽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施工企业名录的建筑企业优先实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建筑企业参加试点项目投标前应与履约保证保险公司签订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合约,报名时出具履约保证保险合约,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中标试点项目的建筑企业,与履约保证保险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合约,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试点项目组织实施。 
      四、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项目合约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参加项目投标或中标的建筑企业与履约保证保险公司签订合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费率,履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项目建设活动中,由履约保证保险公司向建筑企业(即投保人)提供履行施工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建筑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履约保证保险公司向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即被保险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要求建筑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向建筑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保证保险公司根据建筑企业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费率。对于试点项目,履约保证保险公司实行优惠保险费率。 
      五、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项目监管 
      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合约原件和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一并提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保管。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建筑企业提供虚假担保资料或虚假保函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将该行为记入企业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试点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试点项目监管,切实履行试点项目监管责任;建设单位(业主)、建筑企业以及履约保证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试点项目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试点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事件,切实发挥试点项目示范引领作用。 
      六、认真总结推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经验 
      各试点市要充分借鉴已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地区的成功经验,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试点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参与试点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建筑企业和相关履约保证保险公司要各司其责、沟通合作,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要广泛开展工程保险、工程担保方面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积极推行本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工作。我厅将根据各市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召开工作现场会,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各市工作进展情况以及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所属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吴 智,0551-62628621。


                  201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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