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工信部、人社部已发文,招投标不得看资质证书原件,保证金只保留10项
发布时间:2017-12-21
信息来源:黄山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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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住建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指出,招投标不得看资质证书原件,不得收保证金,同时, 住建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分发文,取消了多项保证金,目前建筑企业涉及到的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等10种,实减轻了企业负担,得到业界广泛关注。
2017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包含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23个项目。各地区要参照此目录清单,年底前公布本地清单;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并要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共分23种,对每种保证金的设立单位、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建筑企业涉及到的则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等10种。详情如下:
建筑企业目前都要交哪些保证金呢?
投标保证金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设立单位:发展改革委
征收标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征收程序: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返还时间: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履约保证金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设立单位:发展改革委
征收标准: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征收程序: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返还时间: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政府采购招标保证金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设立单位:财政部
征收标准: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征收程序: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返还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自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设立单位:财政部
征收标准: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征收程序: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返还时间: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工资保证金
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
设立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征收标准: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对缴存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对缴存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征收程序:具体征收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返还时间:具体返还时间及返还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保证金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设立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征收标准: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征收程序: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返还时间: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设立单位:商务部
征收标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征收程序: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备用金可以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返还时间: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
暂为人民币20万元
设立单位:商务部
征收标准: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缴存标准暂为人民币20万元。
征收程序: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在实质性开展业务前,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备用金可以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返还时间: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停止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
援外项目投标保证金
援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设立单位:商务部
征收标准: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为援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征收程序:参与援外项目采购投标的企业按采购文件规定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投标保证金保函。
返还时间:未中标、未成交企业的保证金保函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企业的保证金保函在援外项目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援外项目履约保证金
不超过援外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10%
设立单位:商务部
征收标准: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超过援外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征收程序:援外项目实施企业需在签订内部实施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
返还时间: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毕或质量保证期到期后取回履约保证金保函
来源:住建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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