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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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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2日



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保护我市现存的徽州古建筑,建立健全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为徽州古建筑的维修、改建、扩建、重建和考证研究提供较完整、准确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是指在徽州古建筑(含传统村落)普查、维修、改建、扩建、重建、迁建以及申报文物保护名录等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和重要凭证。

第三条 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工作应与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工作,将档案工作纳入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察落实;文化部门、档案部门负责对在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整理、编目和移交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五条 文化、旅游、国土、住建、房管、规划、民政等部门要制定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工作的相关方案,落实专项工作经费,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配置必要的管护设施设备。

要建立健全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工作的收集、归档、保管、整理、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六条 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价值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具有一般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保管期限为30年或10年。

第七条 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管理类文件材料应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要求进行整理;规划、建设等档案应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要求进行整理;照片档案应参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有关要求进行整理;电子档案应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有关要求进行整理。

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应区别于文书档案,单独保管。其中涉及以正式公文申报的文件(含签批稿、批复)原件及其附件应另存于文书档案一份。

第八条 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实行部门立卷归档制度。

涉及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的文件材料由规划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涉及申报中国传统村落的文件材料由住建委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涉及申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文件材料由旅游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涉及申报国保、省保、市保、县保的文件材料由文化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涉及传统村落、古民居土地征收、使用权转让的文件材料由国土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涉及申报古县、古镇、古村的文件材料由民政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经批准在古建筑实施迁移保护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实施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个体经营的古建筑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个体经营者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第九条 归档的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归档文件材料的纸张、印制书写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第十条 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原则上由归档部门保存5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因工作需要,须经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审批同意后,方可提前或延期移交。

个体经营者归档的档案应妥善保管,鼓励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进行移交、捐赠或寄存。

第十一条 市、县文化部门和档案部门应加强对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重点检查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保管情况。

第十二条 市、县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部门须确保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的统一完整,将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区别于其他门类档案,独立整理编号、编目和保管。

古建筑保护利用工程形成的档案,须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提请同级档案部门进行档案专项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本部门综合档案室或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 市、县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部门和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市、县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部门和档案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并通过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网上服务,方便社会查询。

第十五条 市、县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部门和档案部门对在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在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工作中,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

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类别 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

综合管理类 1. 关于成立古建筑保护利用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其责任分工的文件,古建筑保护利用颁证指导意见、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会议记录、纪要等重要文件 永久

2. 本级下发的古建筑保护利用政策性文件和重要业务文件 永久

3. 重要问题请示与上级批复、重要业务问题往来文件 永久

4. 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年度)报告、总结、统计报表 永久

5. 召开古建筑保护利用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记录 市级以上永久

县级以下30年

6. 上级下发的有关古建筑保护利用的政策性文件 永久

7. 本单位在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中形成的一般性、过程性文件、宣传培训材料 10年

8. 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中形成的招投标文件材料及签订的合同、保密责任书、保密承诺书 永久或30年

9.涉及古建筑保护利用的申报文件、批复等 永久或30年

古村落保护利用 1.古村落申报、审查、公布文件 市级(含)以上永久

县级(含)以下30年

2. 古村落保护规划、规划修改文件及征求意见、审批文件、规划许可证件 永久

3. 古村落分区保护文件 市级(含)以上永久

县级(含)以下30年

4.古村落建筑装饰、装修、亮化和广告设置记录 30年

5.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及演练记录等文件 10年

6.古村落保护利用方案及批准文件、基础设施改造、环境风貌整治和古建筑修缮等文件 市级(含)以上永久

县级(含)以下30年

7.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在古村落保护利用相关记录 30年

8.查处古村落保护利用违纪违法行为等文件 市级(含)以上永久

县级(含)以下30年

古建筑认领保护利用 1.认保人身份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材料 永久

2.认保申请、审核、公示、协议、备案文件 永久

3.被认保古建筑保护利用方案、实施情况及验收文件,保护维修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30年

4.认保经费使用文件 30年

5.古建筑认领保护利用表彰奖励文件 30年

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 1.负责迁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证明文件 永久

2.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申、方案、审核、备案等文件 永久

3.迁移前的古建筑测绘、登记、拍摄等文件 永久

4.迁移的古建筑的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10年

5.古建筑迁移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施工情况记录等文件 30年

6.迁移后古建筑验收记录等文件 30年

7.古建筑迁移表彰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相关文件 市级(含)以上永久

县级(含)以下30年

古建筑抢修保护利用 1.县(区)人民政府古建筑抢修保护规划、方案文件 永久

2.古建筑抢修保护利用申请、现场勘察记录、抢修方案及审查备案等文件 30年

3.古建筑抢修保护利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10年

4. 古建筑抢修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相关记录、监理等文件(可参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进行收集归档) 永久或30年

5.古建筑抢修环境整治相关文件 10年

6. 古建筑抢修保护利用验收等文件 永久

7.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等文件 市级(含)以上永久

县级(含)以下30年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1.专项资金的申请请示 30年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经县(区)文物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设计方案 30年

3.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项目的情况说明和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10年

4.专项资金的申报书及其他需要提供证明的材料

  30年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5.对项目论证记录、预审意见 30年

6.专项资金审批意见、安排分配记录、验收核查报告和绩效评价等文件 30年

7.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文件材料 市级(含)以上永久

县级(含)以下30年

古民居原地保护利用产权转让管理 1.土地征收文件、政策、协议等文件 永久

2.转让人提交产权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按要求提交权属证明,文物部门备案表及资产评估等相关材料 永久

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转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编制产权交易文件,经转让人确认后对外发布转让公告等 10年

4.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收报名,代收竞价保证金文件 10年

5.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电子竞价等方式组织的竞拍会相关记录、公告等文件 10年

6.转让双方签署的转让合同 永久

7.古民居产权原地转让受让人拟定的古民居保护利用方案和审查批准文件、保护协议等文件 永久

8.房产转移登记相关文件 永久

9.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文件 永久

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1.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文件 30年

2.专兼职消防人员组织和名册,执勤备勤记录等文件 10年

3.消防应急方案、安全教育记录、灭火应急演练记录等文件 10年

4.群众性活动申请、安全许可、活动方案等相关文件 10年

5.防火分隔墙或消防通道建设情况、布局图等文件 30年

6.避雷设施建设文件材料 30年

7.自动报警与灭火装置安装情况及定期测试记录等 30年

8.消防供水管网、消火栓建设文件 30年

9.古建筑迁移表彰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相关文件 市级(含)以上永久

县级(含)以下30年

古建筑招商引资管理 1.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相关信息证明文件 10年

2.招商项目评审、融资担保扶持等文件记录 30年

3.全程服务相关记录文件 10年

4.审定意见级督察督办文件 30年

5.表彰奖励文件 市级(含)以上永久

县级(含)以下30年

特殊载体

档案 1.有关古村落古建筑原貌,修改建、迁移前后对比的照片和音视频档案等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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